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4)
繼 #憲法法庭111年憲法法庭憲判字第7號判決後,日前法律圈再度爆發律師跟檢察官的職務衝突爭議。陳姓律師陪同當事人出席偵查庭,並在偵查庭上抄寫關係人之電話號碼,卻遭士林地檢蔡姓檢察官當庭轉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被告。 本件法律爭議,固然包含究竟經偵查庭中檢察官朗誦或顯示之個人資料是否仍為受保護之個資?是否透過律師倫理相關規範處理已足?律師執行職務是否構成個資法阻卻違法事由?檢察官是否亦構成幫助犯?等法律爭議。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0)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7)
1. 考試前一晚一定要好好休息,不然熬夜狀態寫考卷真的會很想死。 .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6)
過往放榜前焦慮症候群發作時,我都會問自己:「如果回到寫考卷的當下,我會不會寫出不同的答案?」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7)
今天(12/14)是司律二試放榜,錄取人數也有增加,我相信除了閱卷老師有改變改題模式之外,考生整體的實力提升也是造成這現象的原因。這樣的結果減緩了400門檻帶來的衝擊,確實令人雀躍。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5)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0)
關鍵字: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平等權、財產權、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憲法訴訟法第52條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5)
因為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 而進入立法院搜索的臺北地檢署,日前發新聞稿表示:「本署偵辦高姓被告涉嫌浮報助理費等案件,昨(15)日上午係由檢察長先以電話通知立法院秘書長,請其陳報游錫堃院長後,再由院方人員引領執行人員前往高姓被告國會辦公室進行搜索,#並無本署事先函請立法院同意搜索之事,特此澄清。」所以地檢署進到立法院內的 #高虹安 辦公室,真的不需要經過立法院長 #游錫堃 的同意嗎?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5)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