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一直是重要、但讀書時常忘記的行政法領域。而且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不像是課予義務訴訟的訴訟標的有著名的「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的闡釋,時常讓人摸不清究竟為何。 幸好這次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一次把「撤銷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訴訟」的訴訟標的跟既判力範圍說清楚、講明白。我們一起來看看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吧。 .
一、裁定節錄:
*先講結論:行政處分撤銷訴訟與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兩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無包含關係,並無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適用。 .
(一)如前訴訟僅是後訴訟的先決問題,則不構成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一事不再理情形(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該規定所稱之「訴訟標的」係指原告之訴即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確定判決」係指前訴訟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判決。#如果並非原告之訴即後訴訟之訴訟標的而是先決問題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該當。換言之,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9款之適用,係以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相同為要件。而「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相同」,解釋上包括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可包含後訴訟之訴訟標的,即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訴訟標的之一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