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吉卜力
#東京奧運 正如火如荼進行,台灣健兒們也積極為國爭光。但我國各式 #體育協會 與選手間的體育紛爭,如贊助商、代表權等爭議,卻時有耳聞。那麼選手們如果遇到上述問題,該怎麼辦呢?我國因此於106年通過《#國民體育法》的修法。
一、有哪些法定的體育紛爭呢?
2. 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 或 #其他權利義務。
3. 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特定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 #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4. 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二、體育紛爭該怎麼解決?
3. 仲裁的效力: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之同一效力
經爭議當事人合意準用本法所定之仲裁者,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6項)
(三)#訴訟:《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5項
1. 當事人 #不服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判斷確定,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 #公私法區分: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1)林佳和老師認為,無論是「代表隊選拔」或是「內部紀律處分(如禁賽2年處分)」,皆屬於「社團自治」的範疇,原則上應推向 #私法性質(民事訴訟),但此類事件仍有一定之行政法特徵,故審判中法官仍應公私法理交錯適用。
(2)不過司法實務亦有不少選手主張應區分爭議類型,部分爭議(如國家代表隊選拔)國家涉入甚深,應屬於 #公法事件(行政訴訟),而有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討論。
三、教育部透過《#體育紛爭仲裁辦法》認可了哪些仲裁機構?
四、相關討論:公法爭議也能仲裁?!
(二)部分實務與學者:#肯定說
五、相關新聞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