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裁定爭議眾多,除了統促黨本身就是爭議性團體,亦有涉及法官對於判決內容之傍論是否應有一定之節制,甚至是在中共的威脅下我國對於 #防衛性民主 與 #言論自由 間互相拉扯的現狀。
但筆者也不諱言,對於在憲法訴訟制度追求的 #合憲裁判 意旨下,個案法官如何透過合憲性審查或利益權衡之方法,在法規範有「#適用上違憲(行為違法但合憲)」的情形去維持合憲裁判,確實具有一定的參考性。 .
一、本件所涉及之 #行政罰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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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以法官是怎麼說的?一起來看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節錄)
(一) #合憲性審查、#法秩序一致性審查 及 #利益權衡 之論述
「三、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方得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之。同法68條第2款規定...係參考違警罰法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而制定旨在禁止無賴之徒藉端滋擾以維公共安寧...且觀該條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之「妨害安寧秩序」章,其保護法益自係社會安寧秩序。再所謂「藉端滋擾」,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且行為人是否符合「藉端滋擾」,應以其客觀行為作為判斷,並非依個人主觀感受決定。惟人民本有將其思想、觀念或是意見表現在外之言論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此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甚明。而言論之形式,除以言詞表達之外,亦可能透過以海報、圖畫、影像、特定裝飾或身體舉動表達在外,此與單純肢體動作之區辨,應視表意人主觀上有無藉此行為表達特定訊息之意圖,再配合整體客觀環境,是否足以讓接收該行為之大眾所明瞭。若具備上述要件,此等行為即同時兼具有言論表述之意義,而係「象徵性言論」,並非單純之肢體行為,同時涵括該舉動背後欲傳達之訊息。然縱為憲法之基本權利,亦非不得於憲法第23條除書所定之必要情形下,以法律加以限制,僅應回歸言論自由位階之標準予以審查,既已攸關人性尊嚴此項憲法核心價值的實現,國家原則上理應儘量確保人民在開放之環境中充分發表言論,不得對其內容設置價值標準、過度監督或進行檢查,應容由言論市場自行節制,俾利社會價值之進步與多元討論。據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涉及對言語、行動之管制及裁罰,固係法律保留下對人民言論及行動自由之限制,但 #除立法原意公共場所安寧秩序之考量外亦應秉持憲法保障基本權及法秩序一致性之精神,就具體案情,參酌該言論之表述方式、傳達對象,將言論內容及其目的整體觀察,回歸比例原則之判斷,即 #以利益權衡之方式檢視個案行為人之實質違法程度與可責性以在該規定旨在維護社會安寧及憲法言論自由之價值衝突間取得衡平。」 .
(二) #本件構成要件不該當。
(三)退步言之,#縱使構成要件該當仍應正面審查此行政罰之違法性。
(四)本件基於「言論自由之基本權保障」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所欲保護法益」之 #利益衡量下應不具備實質違法性。
三、爭議段落
「六、...被移送人林德旺所為尚未達妨害場所之秩序安寧之程度,構成要件已不該當,其中雖有「請他們日本人、美國人不要把病毒傳來臺灣」、「日本人滾回去」等言詞,惟非為煽動暴力攻擊、歧視特定族群之極端仇恨言論,僅為被移送人林德旺個人之意見表達,該言詞中固有宣洩情緒之意,但究係被移送人林德旺個人傳達意思時之文字選用,而為言論自由之核心,應留待言論市場自行評價,在踰越法律界限之前,均應獲得完全之尊重,正所謂「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相較之下,諸如「太平洋又沒加蓋,覺得中國好就游過去」、「我們把中國人推下臺灣海峽之後他還可以爬上來當臺灣人啊!」、「『屎』作俑者是『中共病毒』的『中共』」、「黨國餘孽從兩蔣時代就存在至今、司法是黨國思想的最後防線」等語,及太陽花運動時期陳抗者舉牌關於「支那賤畜,外來種滾」的「象徵性言論」...;甚或在109年底前,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新冠病毒正式定名為「COVID-19」之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政府官員仍然持續使用「武漢肺炎」乙詞長達半年以上(本院按:勿忘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廣泛流行後,時任美國總統數度以「China virus」公開發言,間接造成海外發生為數不少對黃種人歧視之言論與行為,且臺灣網路上亦曾出現對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種族歧視之發言),及數千「小明」因「作出選擇」滯陸無法與父母團聚,顯反於兩公約及兒童人權公約之指引(本院按:鄉民熱烈回響:「阿中部長帥一波」;引自網路新聞,見本院卷第253頁、第261頁至第264頁),卻可得臺灣人民多數輿論認同,一旦涉及中國二字,不論背後傳遞之意涵為何,網上謾罵雨後春筍,讚揚人數動輒萬計,在表意人滿足特定言論受眾之餘,挑撥情緒與激化族群衝突對立之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此非僅為兩岸政治實體或人民彼此對立,亦加劇包括臺灣內部不同意識型態族群之敵對,非但抹煞任何公共政策討論的空間,與相互尊重和多元價值之和解亦漸行漸遠。再觀文化部今年起為防文化統戰,竟擬對對岸黨政軍出版品實施事前審查(本院按:對此文化部長表示:這東西本來就沒有違憲,憲法是保障臺灣人民,臺灣人任何人的創作及出版都沒有受到限制...),且不論言論自由亦包括接收多元言論之權利,彷彿低估臺灣人解嚴逾卅年,歷經三次政黨輪替累積之民主素養,竟可能因一本童書或抖音短片而有動搖...?抑如統促黨員在臺慶祝大陸十一國慶,有賴內政部長及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基於安全考量靈機一動,在107年10月1日中午12時至翌日5時期間淨山封閉,其後連年照辦,才讓統派無法再持五星旗在玉山峰頂拍照直播耀武揚威...或在支持反送中遊行活動對加拿大籍歌手潑灑紅漆.及日前卸任美國國務卿來臺出席活動時陳抗示威一路如影隨形(本院按:對此美國前國務卿表示:我也想感謝示威的民眾,這是民主活生生的例證,也讓我想到了我的家鄉...),何嘗不應均受有言論自由位階保障的機會,而非直接和仇恨劃上等號?倘臺灣實為多數人自詡之亞洲民主燈塔,對少數言論更應有肯定其發言之雅量,進而捍衛不同立場之意見進入言論市場接受討論、檢視,並非每每以認知作戰為名,政府選擇性揭露資訊,再因部分媒體自律使異見漸消失於無息,達其維穩之目的;只有臺灣多數民眾拋開意識對立,對溝通保持開放,才有在政策面追求最大公眾利益之可能。蓋人民表達意願、接收意見或藉此參與政治性行為之權利,本不應被特定意識型態所獨占,若民主社會只能容許一種聲音存在,欠缺理性思辯的空間(本院按:當今臺灣多數民意相較對執政者,監督在野之力度,顯悖於多數民主國家之運作方式或現象,倒也令敝院嘖嘖稱奇),就會出現像是「哥倫布發現新中國」這種政治正確但讓人啼笑皆非的編輯疏失(...惟出版社已道歉隨即將書籍下架重製並獲著者諒解),終將與民主參與之真諦背道而馳,自非司法機關存在旨在制衡國家公權力所樂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