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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鬼滅之刃

關鍵字:#工作權#財產權#營業自由#平等權#原住民族#釋字719#優惠性差別待遇

一、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
 

二、解釋理由書(節錄)

(一)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立法者就人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法定作為義務,而課予繳納代金義務者,仍屬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該限制須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第3段

(二)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未依法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參照),以避免於特殊個案情形,可能因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造成代金繳納義務呈現顯不相當,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如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4段〕

(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24條第2項,即系爭規定明定:「……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據此,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其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於履約期間應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未進用足額之原住民者,則負有繳納代金之義務,並依系爭規定計算其金額。〔第5段〕

(四)前揭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19號解釋。〔第6段〕

(五)系爭規定 #目的係為提升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意願洵屬正當其所採之手段亦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第7段〕

(六)惟系爭規定關於代金金額計算之方式,#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未考慮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情事以及採購金額大小等情狀#可能造成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之情事,致得標廠商須以採購金額以外之其他財產,繳納與採購金額顯不相當之代金,#已逾越人民合理負擔之範圍。對此,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業已敘明有關機關應就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金額之情事,儘速檢討改進,然立法者迄今仍未修正。〔第8段〕

(七)綜上,系爭規定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第9段〕

三、編按:本號解釋相關脈絡及隱憂 (一)沒有根據釋字719號解釋意旨,對代金制度設計例外適當減輕機制的 #立法怠惰*沒有輸ㄉ釋字719(節錄):「國家所採取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發展措施原有多端,系爭規定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屬其中之一環。然因此所能提供者,多屬短期或不具技術性之工作,難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國家仍應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應就該積極優惠措施依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 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二)#就為何明明是立法者對原住民之優惠性差別待遇措施卻仍然違憲,及 #未來之隱憂,可參考「釋字第810號解釋蔡宗珍大法官提出,黃昭元大法官加入之不同意見書」,有深入淺出之分析(節錄)

「二、本號解釋恐動搖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依法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制度本意與根基,對相關原住民就業扶助發展政策之衝擊不容小覷

如釋字第719號解釋所示,原民工作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針對原住民所建構之優惠性措施,係立法者為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以貫徹憲法第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保障原住民之意旨,以及實現國家之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憲法義務所為。#制度所重在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得標廠商依規定僱用原住民以促進原住民就業而非希冀代金之繳納。因此,就制度目的之實現而言,繳納代金義務不應成為履行義務之主要型態,因而大幅減縮原住民受僱之空間與機會。本號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得標廠商依規定僱用原住民之義務問題,然 #其要求就代金應繳納金額超過採購金額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增設調整機制,則未來修法後,無論如何,勢將增加得標廠商逕行繳納代金之經濟誘因,#其結果由源自國家預算之政府採購案一定規模以上得標廠商依一定比例僱用原住民以促進其就業之制度本意與根基恐遭動搖,亦可能衝擊相關原住民就業扶助發展政策。」

 

四、相關連結(一)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10

(二)司法院粉專介紹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391909929147474

(三)釋字第810號解釋公布記者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TGtB2JJg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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