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2 下午11.28.27

 

 

關鍵字:#工作權#三階段審查#職業自由#執行方式限制#寬鬆審查#警告性解釋

 

*編按:參 #林俊益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意旨,此號解釋雖為合憲宣告,但 #事實上為警告性解釋,告誡有關機關,#系爭規定將來有轉變為違憲之虞要求有關機關有所作為,以符立法之初『不動產估價師,一處開業,全國執業』的立法意旨。

 

一、解釋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二、解釋理由書(節錄)

 

(一)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內容等 #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立法者如係為追求公共利益,所採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執行職業自由之意旨無違。〔第3段〕

 

(二)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第2項亦即系爭規定明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限制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使不動產估價師僅能以單一事務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係對其執業方式所為之限制, #涉及執行職業自由之干預。另查不動產估價師……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及人民之財產有密切關係,與一般營利事業追求商業利潤有所不同,國家非不得對其為相當之管制。是如 #管制之目的係為追求公共利益,且 #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第4段〕

 

(三)#目的正當合憲(寬鬆審查之合法公共利益),理由如下(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不動產估價品質之良窳,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至鉅。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作業中,與鑑估標的價格之決定及估價報告書之製作有密切相關部分,#均應由不動產估價師親自執行以確保不動產估價品質。系爭規定考量不動產估價師之執行業務並無地區之限制,為使不動產估價師之管理事權統一,並使估價師從事估價業務之權責與名實相符,乃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限制其等僅於一處設立事務所,以利管理並避免借照執業,從而維護不動產估價品質,以保障委託人財產權益及不動產交易安全,並穩定金融市場秩序,其目的係追求公共利益,洵屬正當。〔第5段〕

 

(四)#手段與目的關聯性合憲(寬鬆審查之合理關聯性),理由如下(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1. 系爭規定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僅能於一處開業設立事務所,#使主管機關檢查不動產估價師業務之管理事權統一,得更有效進行不動產估價師是否依法執行業務之檢查。

 

*編按:#行政效率效能原則

 

2. 再者,#不動產估價作業須勘估標的狀態其估價所需專業知識通常與估價標的所在之人文民情有密切關係,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雖可能更便利其業務之執行,惟難免增加其為執行估價業務之便宜,而將受託之業務違法交由他人執行之誘因,#系爭規定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有助於減少上開誘因

 

3. 至系爭規定雖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然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係一處開業全國執業其執業區域本無限制,自 #不存在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應例外允許不動產估價師於事務所以外之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之問題#與本院釋字第711號解釋之情形尚屬有間。〔第6段〕

 

(五)綜上,#系爭規定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第7段〕

 

(六)#警告性解釋之論述(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系爭規定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分事務所之設立,雖攸關行政管理之效能,然不動產估價師一處開業全國執業既為立法之意旨,則立法者即應注意衡酌不動產估價師行業之發展及社會大眾對不動產估價師專業信任度之提升,並參酌其他專門職業人員關於事務所與分事務所設立規定之沿革等因素,就系爭規定適時檢討,併此指明。

 

三、 #林俊益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節錄)

 

(一)任何一位合格的不動產估價師,事前均已知悉上開 9 項法律規定內容(編按:#法定稽查項目),在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派員檢查之前,必定會自我過濾檢查,看是否符合該 9 項檢查項目。此種檢查方式,如同考試之前,已提供考題給考生,考試結果當然人人 100 分,全部 all pass!怎麼可能查出什麼弊端?實務上懲戒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的案件,大都是第三人檢舉或移送而被發現。因此本席要問:如此例行性的檢查,究竟能發揮多大的效用?如依此種形式審查的方式,允許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只需在如附表二所示的檢查表,增加一欄是「主事務所」或「分事務所」,即可達成所謂的「有效管理」,#究竟設立分事務所有何檢查困難?殊難理解!本解釋理由敘明:「系爭規定明定不動產估價師僅能於一處開業設立事務所,使主管機關檢查不動產估價師業務之管理事權統一,得更有效進行不動產估價師是否依法執行業務之檢查」,實難認同!......#公司法允許本公司設立分公司經濟部可以把分公司管理的很好, 為什麼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即無能有效管理?為一句「使不動產估價師的管理事權統一」,即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弱化不動產估價師全國執行業務的可行性與正確性!#政府實在管太多了

 

(二)......事實上,果真查出借照執業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36 條第 1 款業有懲戒處分之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也會發揮一定自律功能,以維持風紀;該借照執業者在不動產估價師之間亦很難生存,可謂得不償失!#立法者為有利管理以杜借照執業的小小事#禁止不動產估價師設立分事務所大大影響不動產估價師得在全國有效執行其業務的效能, 甚或產生實質阻礙其等在開業地點以外執業的可行性,#實在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編按:都已經有懲戒不動產估價師ㄉ制度了!還有需要限制執業地點嗎!)

 

四、相關連結

 

(一)司法院釋字第809號解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9

 

(二)司法院粉專介紹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387507682921032

 

(三)釋字第809號解釋公布記者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8I9coqTr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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