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大話西遊之月光寶盒(電影)
上個立法院會期胎死腹中的行政程序法修法草案,這次在稍微調整後是否能順利通過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行政程序法本次修正方向,在完備行政程序,以利機關遵循,使行政更加便民,並擴大人民參與,爰提出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於今(19)日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修正重點如下(節錄):
一、統一「公告」之類型及方式
現行條文有關公告之規定為數甚多,各該規定或有僅列公告,或有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併列者,體例未見一致,本次修法爰 #區分公告事項之屬性:
(一)增訂 #中央行政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辦地方自治團體。
(二)增訂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得將其自治權限之一部分委辦所轄地方自治團體 等情形及相關規定(草案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7)。
為因應現代科技之進步及智慧政府之趨勢,並便利聽證程序之進行,爰 #增訂有關聽證之陳述意見及發問,聽證主持人認為適當者,得 #依職權或依申請以視訊設備為之並視為已出席聽證(草案第61條)。另公聽會亦準用本條規定。 四、增訂「#公聽會程序」規範(編按:#真的hen重要)
現行並無公聽會相關程序規範,本次修法在原本既有之聽證程序之外,再增訂「公聽會程序」規範,明定公聽會程序之適用情形、得邀請及應通知之人員,以及舉行公聽會之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舉行公聽會應作成紀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斟酌該紀錄;公聽會紀錄應公開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明定準用聽證程序之相關條文(草案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5)。
五、修正「#送達」相關規定
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實務上常見應受送達人另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基於程序便民,並符合行政實務需求。
【 修法動態 行政法 / 行政法院也能當網友?!從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三讀通過看電子化送達規定 】 https://www.facebook.com/....../a.108....../18518487686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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