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吉卜力
關鍵字:#承認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為憲法誡命、#正當法律程序、#期日受通知權(#受告知權)、#到庭權、#陳述意見之權利、#程序主體地位、#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 #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 #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之要求,有 #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解釋理由書(節錄)
1.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本院釋字第653號、第752號及第755號解釋參照);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其依法享有訴訟上一定地位或權利時,於程序上雖非當事人,但仍屬重要關係人,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於法院程序進行中,即應享有一定之程序參與權。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乃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所保障之基本內涵,為法院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自應受憲法之保障。……立法者就犯罪被害人(含少年事件被害人)所定相關程序規範,#無正當理由而未賦予其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即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性質上固然有別,然其被害人於不牴觸少年保護事件立法目的之範圍內,#仍應享有一定之到場陳述意見之權利。〔第2段〕
2. 按 #國家就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156條規定參照),應基於 #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健全成長之意旨(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參照)。基此,為保護心智未臻成熟之兒童及少年,立法者就其特定偏差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處理,特制定少事法以為規範,其立法目的著重於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成長環境之調整及其性格之矯治(少事法第1條規定參照);其中,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程序,尤為保護與矯治偏差或非行少年而設。〔第3段〕
3. 涉及少年偏差或非行行為之少年保護事件,亦可能有因少年之行為而權利受侵害或身心受創之被害人,且可能同屬未成年人。而就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而言,被害人到庭就其受害情節,以及對少年未來環境之調整或性格之矯治所持意見之陳述,除 #有助於法院釐清與認定相關事實外,亦 #有助於法院綜合考量相關因素而對少年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以促成其未來之健全成長。少事法於立法之初,即 #明文保障少年行為之被害人享有一定之程序地位與權利,如51年少事法第29條第2項、第48條及第62條規定……少事法第48條、第62條、第64條之2、第29條第3項、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4項規定。由此可知,少事法自始賦予少年行為之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上,#享有獨立之程序地位與權利。從而,基於 #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被害人 即應享有一定之 #程序參與權 之保障。是立法者於少年保護事件相關程序所為規範,其最低限度應使被害人於程序進行中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非有正當事由且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不得一律予以排除。〔第4段〕
4. 系爭規定,即少事法第36條明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乃少年法院於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所應遵循之程序性規定。……惟系爭規定並未納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至少事法其他有關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之條文,於法院作成裁定前斟酌情形而欲推動修復等程序時,為徵求被害人之同意,#雖有可能使其得到庭陳述意見但均非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之常態性權利。整體觀察,系爭規定及少事法其他有關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之規定,均未明文賦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事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第5段〕
三、編按:實務的少年/兒童被害人困境
(一)司法實務上,很多少年事件的被害人也是少年、少女、甚至是兒童而已。說實話,真的很難期待一個小朋友的證詞是有邏輯、有系統,且記憶無缺漏地完整論述,只能期待偵查庭或是法院能給予這些較脆弱的被害人多一點的同理心吧。
(二)從過去到現在也有不少NGO團體及學者在推 兒童/少年 相關鑑定人或輔佐人之修法,近年也有取得一定之成果,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1條 等。此外,人本教育基金會最近也有在推動有關 「#身心障礙少年被害人/#身心障礙兒童被害人」的輔佐人或代理人的修法,值得讀者關注。
四、相關連結:
(一)釋字第805號解釋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5
(三)林俊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整理之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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