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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玩具總動員劇照)

本次座談會共討論11則提案,其中9則已獲致共識,簡要摘列如下: .

 

一、甲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否准。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應就其申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嗣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於原處分機關未及重為處分時,甲即起訴請求:「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訴合法行政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

 

二、學校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通過之 #校園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函文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該函文非屬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

 

三、在監獄、看守所之當事人,就行政訴訟事件提起上訴或抗告,#其合法上訴或抗告之期日係以向監所長官提出時為準。 .

 

四、原告提起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係針對智慧財產局之舉發審定處分有無違反專利法規進行司法審查,與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為不同訴訟體系,#審理庭仍應依職權調查原處分機關之審定有無違法#其調查義務不因而免除故不受民事判決爭點判斷之拘束。 .

 

五、公務人員、教師平時考核受申誡之懲處,經復審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

 

六、公務員在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尚未就該考績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先向任職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被否准,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任職機關應准予閱覽,是否有理由?決議:#應准其閱覽平時考核表關於評定年終考績之基礎事實相關欄位(部分肯定說)。 .

 

七、祭祀公業甲(管理人原登記為乙)土地經徵收後,丙直轄市政府已核定其徵收補償費並通知祭祀公業甲領取,原管理人乙因死亡而未領取。嗣祭祀公業甲選出管理人丁、戊、己3人,經備查有案,依規約該3位管理人均得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惟派下員大會針對上開補償費另決議應由3位管理人一同領取。#丁自行持規約規定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申請領取全部補償費,經丙直轄市政府查知派下員大會之決議而發函拒絕發給。#關於此請求給付應以一般給付訴訟為適當的訴訟類型。 .

 

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4項所規定之「肇事」,#若知悉發生車禍而逃逸之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仍應負未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之行政罰責任。 .

 

九、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被告到場但拒絕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94條之1規定視為不到場,此時因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程序之進行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依職權通知改期辯論,得對於被告以當場告知庭期,命其自行到庭,並記明筆錄方式為通知。 .

 

「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 9項提案獲共識 成果豐碩」新聞稿連結:https://www.judicial.gov.tw/....../cp-1454-60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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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