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2-02-01 下午10.11.08

圖片來源:木柵動物園 .

其實這個判決沒有什麼考點,只是筆者在玩完傳說對決之後無聊剛好看到,覺得應景就分享給大家。

一、背景事實

 

原告甲於99年8月15日將其持有經登記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公獅及母虎,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且未經主管機關(被告乙)同意,#自行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獅虎(彪)3隻,經查獲後 #乙認幼彪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之保育動物,以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1條第6款及第52條第2項規定,以99年10月5日府農林字第0990250297號處分書裁處甲新台幣(下同)1萬元罰鍰及沒入所繁殖之幼彪3隻。甲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相關法規範(野保法相關規定)

 

(一)野生動物定義

 

1. 野保法第31條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5款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2. 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Felidae spp.(Except the species included in Endangered Species, and the domesticated form, which is referenced as Felis catus)|#貓科所有種#瀕臨絕種物種及家貓除外)」

 

(二)本件所涉繁殖規定 野保法第31條第3項:「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三)本件所涉罰則規定:

 

1. 野保法第51條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2. 野保法第52條第2項:「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

三、蛤?獅虎獸算是野生動物嗎?來看看本件原告甲的主張

 

(一)#獅虎獸才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所保護之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其中構成要件為野生動物,根據該法第3條第1款……野生動物的定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昆蟲、及其他物種之動物,其目的在保育野生動物之原生種,然全世界在自然棲息環境下並無彪這種動物,彪為非洲公獅與孟加拉母老虎交配生出的獅虎(彪),#彪既非獅子亦非老虎係為新物種因此彪非該法所稱之野生動物……既非野生動物,則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範所及。」 . (二)現行法規範所有貓科動物除了家貓以外都是保育類動物 #限制過廣;基於立法及文義解釋,野生動保法應僅限於保護與復育動物的 #原生種

 

「又貓科除了家貓以外,所有的貓科都是保育類動物,獅子與老虎都屬貓科,所以交配所生的後代也是貓科,屬保育類動物,此為似是而非之理論。殊不知保育二字的涵義是保護與復育(繁殖),#復育是限於動物原生種,即孟加拉虎對孟加拉虎,非洲獅對非洲獅所生的後代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有貓科的規範。如(孟加拉虎)對(西伯利亞虎)所生的也是老虎,但已非原生種,基因已改變,就不能列入保育類的動物……」 「另依保育之定義既在保護與復育原生種,縱使幼彪極其稀少、珍貴,#然牠是用人工異種動物交配所生的混種貓科動物非原生種……#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與復育動物原生種若過度擴張解釋野生動物之定義係違反原立法精神及文義解釋,且與華盛頓公約的保育精神有所衝突。」 .

四、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怎麼認為呢?

 

(一)本件有無野生動保法適用(編按:獅虎獸究竟算不算野生動物啊)?

 

--> 有(算)

 

「……貓科所有種(瀕臨絕種物種及家貓Felies cat us除外)為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種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亦經農委會98年3月4 日農林務字第0981700180號公告在案。是 #除了家貓及瀕臨絕種物種外所有之貓科動物均屬野生動物種類,有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適用。」 . (二)如果算野生動物,那算動保法所保護的哪種野生動物呢?

 

--> 基於鑑定意見,至少是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

 

「……原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將其持有經登記為保育類第1級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之公獅及母虎,於99年8月15日自行繁殖系爭動物,經被告及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於99年8月16日會同前往原告住所處查獲後,將其中已死亡之1隻物種送經保育服務中心為物種鑑定,經鑑定結果為「鑑定物種:貓科動物,為保育1(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或保育2(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並備註:被鑑定物種非一般類的家貓,初步鑑定物種具有虎(保育1)的外觀特徵」等情……觀諸前揭保育服務中心之鑑定結果,顯見原告所繁殖之系爭動物,係由均屬保育類第1級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之公獅及母虎所繁殖而來,因屬新物種,該 #鑑定報告雖無法明確鑑定究屬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惟其至少應屬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系爭動物即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

五、故事的後續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62號裁定:上訴駁回(因為是用例稿駁回就不貼內容ㄌ) .

六、相關連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https://bit.ly/3gkcuzW

 

.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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