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2-02-16 下午11.33.40

圖片來源:中國有嘻哈(愛奇藝)

 

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除了以前大審法就有的「#法規範違憲審查」,還增訂了「#裁判憲法審查(aka裁判憲法訴願)」。但參考憲法訴訟法第61條規定,人民依本條聲請釋憲,尚須限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這兩者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

 

一、來看看憲訴第61條立法理由!嗯...好像有說跟沒說一樣?!

 

憲法訴訟法第61條立法理由二:「二、#為避免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案件影響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效能進而排擠其他具憲法重要性之案件,爰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之1第2項,於第一項明定憲法法庭受理本節案件之標準。」 .

 

二、「#具憲法重要性」之要件:

 

(一)參考憲法原則重要性之繼受脈絡,可以從德國法的特殊憲法侵害審查(#赫克公式)進行認識。

 

1. 赫克公式認為,程序進行、事實調查與認定、普通法規解釋及個案適用,僅屬一般法院職權,僅在「#法院裁判已侵害到特殊憲法意義存在基本權之違反」時,始為憲法法院審查對象,是為我國所繼受之憲法原則重要性標準之源頭。 故就此觀之,憲法重要性之要素有二,一係「#憲法問題有被闡明之必要」,二係「#該闡明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

 

2. 「#基本權侵害強度面向

 

另參考德國憲法實務所發展之「基本權侵害強度面向」標準,越是嚴重侵害基本權之案件(#基本權具重要性#侵害強度越高),聯邦憲法法院審查可能性越高。 .

 

(二)蛤!憲法原則重要性都你說的算喔...

 

亦有學者批判「憲法原則重要性」作為選案權標準之觀點:

 

1. 憲法原則重要性本身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適用似乎皆為大法官一家之言。

 

2. 廖元豪老師即有認為,臺灣的違憲審查制度在「法律違憲審查」部分是由大法官所獨占的,人民要挑戰「法律違憲」別無他途。既然是獨占,那受理與否的裁量空間就應予限縮。不能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僅用 Cert. Denied 就否定人民的聲請。 .

 

三、我國釋憲實務是怎麼運用「憲法原則重要性」的呢?

 

如釋字第763號解釋,涉及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之義務,對於人民財產權及正當行政程序之闡釋大法官認為具有憲法原則重要性。(編按:本號釋字不但闡明了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之內涵,將 #人民之受告知權擴及徵收後通知現狀義務;參本號解釋意旨亦認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有拘束行政權之可能,超越個案之影響力,將正當行政程序擴及到立法權以外之國家權力)。 . 三、就「#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之要件 :

 

參考楊子慧老師的見解,本要件的意義主要有二:

 

(一)自本規定意旨關之,首先通常由人民基本權利救濟之憲法訴訟案件是否有 #勝訴可能性 為切入點加以判斷,自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聲請在此關卡已被排除;

 

(二)其次,「有助於貫徹基本權利」之意義係指 #基本權侵害須特別嚴重或根本性衝擊到聲請人,或 #聲請人將因聲請駁回而蒙受特別重大的不利益等。 進一步言,主張的基本權利侵害係由於 #裁判或是法規範嚴重誤判基本權利保護之法益,或 #輕忽基本權利保護之法地位,或 #甚至嚴重侵害法治國的基本原則所致。 .

 

(三)我國釋憲實務是怎麼運用「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的呢?

 

如釋字第486號解釋涉及非法人團體之憲法保障,大法官認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 .

 

四、相關連結:2022爭點解題班

https://qiming-law.com/issuewriting/?fbclid=IwAR3JhXbI7q-5VgcBktJmAJHaWDjfIGFnGB80bAAqCdpYbilJqTiHHQIx3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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