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2-12-12 下午12.36.29
圖片來源:理科太太臉書粉專

知名YouTube創作者 #理科太太#Hahow 線上課程平台推出名為「理科太太的諮商筆記-從自我覺察到自我療癒」的線上課程,以自身上百小時接受諮商的經歷作為課程素材進行販售。雖然其強調「絕不觸及諮商」並註明「如果你有心理諮商的需求,建議還是尋求專業諮商心理師的協助」,但真的就不會有任何觸法疑慮嗎? .


一、#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一)#不具心理師資格執行相關業務者可能遭受刑事處罰?!

 

參考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可知,不符合心理師資格而擅自執行相關業務者,是會遭受刑事處罰! .

(二)#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本條所規定之犯罪行為具有 #反覆實施 的性質,屬 #集合犯

 
 
 

「按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所謂之「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係指以心理師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心理師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心理師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對象為心理師行為,雖於各次心理師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單純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經查,被告所犯心理師法第42條第1項前段之犯罪,其本質上具有反覆實施性質。故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密集期間,在前揭地點,以未取得合格心理師資格所為多次執行心理師業務行為,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


(三)雖然理科太太一再強調不會執行心理師的業務,但從其課程大綱的四個章節:「覺察身體警訊與辨別情緒」、「從自我狀態延伸至和他人的關係」、「接受改變中的自己,理解如何面對外人眼光」及「課後練習-將所學實際化為自己的使用說明書」,尤其第四章的詳細介紹更提到協助建立自評系統、提供練習音頻等,確實不無爭議,但仍應以課程之實質內容判斷有無觸法,故現階段仍無法確知究竟有無違反本條規定。 .

二、#心理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

 
 
 

(一)#非心理治療所或諮商所卻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可能遭受行政秩序罰

 
 
 

除了上述規定外,心理師法第27條第2項亦有規定:「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故不具心理師資格卻為 #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等,亦有可能遭心理師法第36條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是為 #行政秩序罰 規定。 .


(二)參考經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019號裁定 維持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

 
 
 

「1. 按法律之社會功能在於:對社會上待規範之社會事實,依其事務本質(實證基礎),取向於規範目標,以法律概念予以「分類」,並賦與不同之法律效果。而心理師法之所 以將「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服務予以特定,並對之 立法管制規範,亦係考量此項服務內容之專業性與重要性,期待以法規範之管理,對內提升業者之專業形象及服務水準,對外促使資訊透明,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 #消費者之搜尋及辨識成本)。

2. 在上開法理基礎下,如果讓占星算命業者對外宣稱,其服務內容一樣有「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之功能,首先會 #降低此等專業服務者之專業形象,其次一定程度也會造成「#魚目混珠」之 #資訊混淆效果,因此應該受到心理師法之規範。從而被告以原告受心理師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範 ,卻違反該法規範,而對之裁罰,即無違誤。

……原告所言:「消費者可以輕易辯辨認其提供之服務與專業『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不同」一節,純屬其個人看法,但與社會客觀現實情況不符(#在商業活動領域中攀附他人名號信譽及識別標誌形成資訊混淆以利交易形成之搭便車行為屢見不鮮),自非可採。」 .



(三)從上面的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縱使理科太太真的沒有執行心理師業務,但其課程名稱:「理科太太的 #諮商筆記-從自我覺察到自我療癒」確實有可能降低此等專業服務者之專業形象,以及誤導消費者導致產生魚目混珠的資訊混淆效果,仍有可能受到心理師法的 #行政秩序罰 規定所處罰。 .



三、相關連結:

 
 
 

(一)#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醫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110%2c%e9%86%ab%e7%b0%a1%2c3%2c20211126%2c1

 
 
 

(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99%2c%e7%b0%a1%2c217%2c20100618%2c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