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16 上午9.59.09

圖片來源:高雄市政府網站

談到老舊街區的公共安全、消防等議題,出事時往往最直接的,便是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討論。

又國家賠償責任得分為公務員及公共設施(包含自然公物)之類型;其中就公務員國賠責任部分,又因公務員之作為或不作為,而得異其分類。

一、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 #法源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尤其係後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從 #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八仙塵爆案)及 #台中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衛爾康餐廳大火案)細緻觀察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依序包括:

(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廣義)

國賠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公務員行政機關依法令負有應執行職務之義務,且該法令目的具有保障可得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 衛爾康案判決節錄:「......消防工作範圍包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修正前消防法第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衛爾康餐廳事實上係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對其消防安全設備應予定期檢查之法定職務即無從解免,且此項法定職務乃經常性、持續性之職務,不因上訴人是否已曾檢查,及檢查結果如何而受影響。」

(三)行政機關未執行該職務義務,包括延遲執行、不足的作為、無效執行等。

🔴 衛爾康案判決節錄:「......除於八十年二月四日檢查,結果為『隔間裝潢非防火建材』外,即未再行檢查,接任之隊員......前往檢查後,雖認定其消防避難設施不合格,逃生出入口僅有一處,二樓違規營業等缺失,卻未立即通報有關機關處理等語。」

(四)行政機關之行止已逾越行政裁量權合理行使之範圍(違法性):

🔴 八仙塵爆案判決節錄:「......倘規範各該職務義務之法令為羈束規定,行政機關即無裁量權;若相關法令為裁量授權條款,則須審究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包括:『危險發生的迫切性』、『受侵害(威脅)法益之重要性』、『損害發生的預見可能性』、『損害結果之迴避可能性』、『職務義務規範之明確性』、『人民自行排除危險的可能性』等因素,致裁量收縮至零,已無可裁量之情事。」

(五)有故意或過失。

🔴 衛爾康案判決節錄:「國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基於依法行政原則,須以依從法規為前提,本負有應維持公權力行使之合法性及正當性之責任與義務。#應認公務員如有違背其職務義務之行為即可推定其具有故意或過失。故主張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人,祇須證明公務員有違背其職務義務之行為而造成其損害即可,#國家機關必須提出其所屬公務員違背職務義務之行為有不可歸責事由之證明始可免責。」

(六)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害

🔴 衛爾康案判決節錄:「......衛爾康西餐廳因故發生氣爆引起大火,既造成上開罹難者死亡屬實,此與前述特定人之權利受有損害之要件,自屬相符。」

(七)怠於執行職務與損害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編按:此部分之涵攝相當細緻,值得留意)。

🔴 衛爾康案判決節錄:「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參照)。......不能以上訴人「未執行建築物之安全及消防檢查」與「發生火災」作為兩者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基準,而應以「未執行建築物之安全及消防檢查」與「損害擴大」為判斷之標的。......本件火災之發生,固直接肇因於餐廳員工使用瓦斯爐火不慎所致,惟上訴人違反職務義務,對衛爾康餐廳未依法為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及消防設備之定期檢查及執行取締,放任建築物瑕疵存在之行為,與火災所造成傷亡人數之增加,依社會一般通念觀之,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又損害與加害行為間祇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已足,不以該加害行為係發生損害之唯一原因為必要,縱另有其他原因如第三人之加害或被害人自身之違法行為等併生損害,亦僅係共同不法行為或過失相抵之問題而已,無礙於相當因果關係之成立。」

三、小結

到底高雄「城中城」大火是否成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仍須 #個案認定,筆者在此也無法輕易斷言;且本案亦涉及如建築法、消防法等相當多的法規範(高雄市消防局回應:「城中城大樓應依消防法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檢修申報,惟因未成立管委會,故未能有效針對消防安全設備進行設置、管理及維護。」)。

民眾如我們能關懷的,除了國賠責任之要件外,可能還是如何處理老舊街區的貧窮及公共安全問題,此部分也是在談到 #公益徵收(J732、J743) #區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時,非常重要的一個目的(不過區段徵收的違憲性爭議又是個大坑了,未來有機會再討論吧......)。

四、相關連結

(一)#台中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衛爾康餐廳大火案)判決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89%2c%e9%87%8d%e4%b8%8a%e5%9c%8b%2c3%2c20001226%2c1

(二)BBC中文| 高雄「城中城」大火燒出台灣貧窮及建築物安全問題,政府責任在哪?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8922856

(三)UDN|高雄史上死亡最慘火警 「城中城」大樓46死41傷

https://udn.com/news/story/122505/5817886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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