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標太郎水餃
關鍵字:#立法程序#權力分立#民意代表#間接民主#罷免#命令委任說#自由委任說#刪Q計劃#標太郎水餃
自從韓市長被罷免後,泛藍陣營掀起一波波罷免行動。在經歷了霸王、清捷後,終於來到了 #刪Q 的階段,然而立委跟市議員不同,對其職務到底是監督中央、還是服務地方,往往饒富爭議(如黃國昌罷免案的討論)。
一、委任代表說(命令委任說)
(一)意義
委任代表說(命令委任說)認為國會內各個議員係其原選舉區選舉人的受託人,因此,原選舉地區的選舉人得以「委託—受託」的形式,將其選區所期待之事,委託予所選出的議員,而受命議員在國會內行使立法職權,有遵守原選舉人期待的「義務」,否則原選舉人應得罷免之。
(二)委任代表說與現實的矛盾之處
學者曾濟群有提出委任代表(命令委任)具有不合現實之矛盾處,以下分述:
1. 對於未能投票選舉自己的選民,是否意味著代議士不能代表他們行使職權?如以這樣的觀點觀之,似有違反代議制度的本旨。
2. 按命令委任觀點,代議士的發言及表決接受到選民意思的拘束。但如今的議會在現實狀況下並沒有受選民意思拘束的法定義務,亦無向選民報告的法定義務。
3. 按命令委任之觀點,委任的事項應有一定的範圍,代議士只能在這個範圍內行使立法職權,但是一般國家選舉時並沒有劃定任何事項的範圍。
4. 劃分選區只是便利投票的便宜作法,其劃分選區的本意往往並非劃分民意。即使選區嗣後發生變動,代議士亦不會喪失資格。
二、法定代表說(自由委任說)
所謂法定代表說(自由委任說),係指國會中各個議員皆為全國人民之代表,不受原選舉區之選民拘束,得以其自由意志行使立法職權,而為發言或表決。而原選舉區之選民所選的全國性議員並非是基於代表,而是基於人品、才能之考量。
三、我國之代議制度屬於「非純粹自由委任」(兼具自由委任與命令委任特色)
(一)自由委任特徵
(憲法第 62 條+釋字第499號解釋)
1. 釋憲實務
參釋字第 499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大法官認為現代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命令委任(我國自由委任的規定可自憲法第 62 條規定觀之),即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得予以罷免。
2. 法律實務:僑選立委與不分區立委
上述非選區選民所派遣之民意代表,如我國不分區立委及僑選立委的選舉當選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不適用罷免規定,此即為自由委任特徵。
(二)命令委任特徵(憲法第 17 條+憲法第 133 條,有關罷免之規定+釋字第401號解釋)
我國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束,況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憲法第 17 條、第 133 條及釋字第 401 號解釋之意旨參照),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
(三)綜上所述,可知我國代議制度屬於「非純粹自由委任(混合制)」,兼具有命令委任跟自由委任的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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