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9.59.16

 

(圖片引用自日本奇摩新聞)

 

國民老婆 #新垣結衣 結婚了,即將成為星野結衣,筆者只能流淚用整理婚姻自由釋字的方式默默為她祝福,大家考前複習一下...

 

一、婚姻自由之婚姻與家庭制度(較偏向基本權利客觀面向 #制度性保障 觀點)

 
--> 在此觀點下,立法者對於婚家制度的形塑有更多的裁量空間,學理上稱為 #立法形成自由
 
(一)傳統婚姻自由之意義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二)釋字第 242 號解釋
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嚴重影響後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之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違反憲法第 22 條(未明文肯認婚姻自由,但肯認憲法第 22 條保障正常婚姻生活);在國家遭遇重大變故等情況下發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例外應予承認(#同時承認前#後婚都有效)。
 
(三)釋字第 362 號解釋
結婚自由為概括性基本權,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與憲法無牴觸;前婚判決消滅,第三人善意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一方結婚,雖判決嗣後變更致後婚成為重婚,依信賴保護原則,後婚維持有效(#信賴保護下前婚消滅後婚有效)。
 
(四)釋字第 552 號解釋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人格倫理關係、男女平等及維持社會秩序,受憲法保障;僅重婚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之效力,須重婚之 #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始維持有效
 
(五)釋字第 554 號解釋
 
二、婚姻自由(較偏向基本權利主觀面向觀點)
 
--> 在此觀點下,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受到基本權利之較多限制,司法權基於基本權保障之角色有較大的話語權。
 
(一)婚姻自由新意義: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之權利。
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二)釋字第 748 號解釋
婚姻自由保障相同性別二人 #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民法無予同婚可能,國家保護義務保護不足禁止,違憲;但同婚規範在民法婚姻章、不同章或是專法,為立法形成自由。
 
(三)釋字第 791 號解釋
婚姻制度社會功能 #逐漸相對化,通姦罪有再行審查之必要;通姦行為,雖損婚姻之忠誠義務,並傷害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不合於刑法謙抑性,且處罰通姦行為亦 #嚴重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刑法手段介入婚姻也可能對婚姻產生負面影響,#利益間有失均衡,違反比例原則;#通姦罪違憲
 

#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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