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 反正我很閒
一、議長之意義
立法機關之首長,如我國之立法院長,於議事學上又稱為「議長」,其職責在於維持議會秩序、安排議事規程、監督議會事務、擔任院會 #主席、對外代表議會等。
二、議長的中立性要求?
議長為國會尊嚴與整體的象徵,地位具有崇高性,但其產生方式與中立性依國情而有所不同。
(一)我國之立法院院長:從政黨出任之人物,不用退黨,但 #不能擔任黨職
--> 中立性較為不足(#中等)
我國立法院平日綜理院務者稱為院長,於主持會議時,稱主席,正副院長任期 4 年,且依 #憲法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故所有立委皆為 #當然候選人。然而立法實務上,立法院正副院長均由多數黨立法委員出任,較類似美國之情形。
依照 #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我國之立法院長雖不能擔任黨職,但仍能保留黨籍,其立場自然傾向於所屬政黨,中立性較為不足,故其所做決定常難以使少數黨信服,容易引起議事紛爭。
有論者認為如我國政府體制改制回 #內閣制,立法院院長應改制為具有超然中立之地位,且把立法院當作終身的政治舞台者為最佳人選。基此,須加強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院長之職權,如 #院長選舉制度 的保障、確立院長的 #議事規則解釋權 等,以利其中立且公正地行使職權,推動國會制度之運作與改革。
(二) #英國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庶民院)之議長:當選議長立即 #退黨,不能有一般政治性言行
--> 中立性 #高
英國下議院議長是由議員之中互選產生,一旦當選為議長,其身分立刻成為無黨派之中立人士,須立即退出政黨活動,以示不會對政黨袒護之決心,故其政治影響力較小;亦不能有一般議員的政治性言行。故通常僅德高望重、資歷豐富又富有政治野心之議員,始可能當選為議長。又基於其中立性格,其薪俸 #非來自於國家預算,而是來於議會的「#特別基金」,不須經議會審查而直接支付。由此可見其不具政黨色彩的中立性及仲裁功能。
(三)#美國 眾議院之議長:多重黨職身分、會議主席、仲裁者
--> 中立性 #低
美國眾議院議長,是由眾院議員於新議會會期開始時直接由議員中,透過議員選舉選出。
但其職務因無如英國般高度超然中立性之要求,係由 #黨團 依照黨的方針來推舉出政黨領袖並進行競選,故原則上皆由 #多數黨的政黨領袖 擔任。且通常該政黨領袖除了議長身分外,會兼有多數黨 #黨魁 之身份,亦有 #總統與議員的經紀人、#會議主席 以及 #仲裁者 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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