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轉型正義#釋字793#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憲法基本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
轉型正義,作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少見的積極「匡正」作用,引發不少討論;尤其在釋字第 793 號解釋後,似乎政黨政治以及許多法治國下的憲法原則(尤其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都須服膺於轉型正義之下,也引起不少傳統法律學者的擔憂。
一、釋字第 793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的轉型正義意涵
「......立法者為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以及憲法之基本權保障,#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認於民主轉型之後有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
「......且以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而認其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之財產,亦應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
二、國際轉型正義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對於轉型正義之定義:
「所謂轉型正義,係指由不同國家,為了革除大規模迫害人權之遺緒,所採取之各類司法性質或非司法性質之措施,其主要包括刑事訴究、賠償方案、真相調查委員會。」
三、學理上將轉型正義進一步區分為「#轉型之要求」及「#正義之追求」
(一)轉型之要求:所謂轉型之要求,#係以政治統治體制之轉型為內涵,#就其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及運作所可能產生危害之殘餘影響,#進行處理之各類措施(這也是釋字第 793 號解釋所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積極「#匡正」作用)。
(二)正義之追求:其核心內涵,包含 #檢視、#調查各種迫害人權之真相(#知情權)、#追究加害者責任,以及 #透過各種適切方式回復受迫害人民的權利。
四、反對以轉型正義進行違憲審查之觀點
(一)有學者認為 #轉型正義並非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不適合進行違憲審查之操作;且 #難以從我國現有憲法條文推導出轉型正義為憲法誡命。
(二)釋字第 793 號解釋應多以政黨公平競爭作為審查之依據,而非概念模糊的轉型正義。
(三)亦有學者認為大法官、乃至於國家,皆 #不適合對歷史進行評價,其認定「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是違憲審查方法上之謬誤。
五、何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一)釋字第 499 號解釋: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具有本質重要性的憲法基本原則,形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釋字第 499 號解釋理由書摘錄:
「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二)在本號解釋,大法官對於修憲採取有界限說(修憲有界限說),如修憲案牴觸或侵犯憲法核心(憲法重要基本原則所建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仍構成違憲。
--> 大法官基於此,得審查「憲法/修憲案是否違憲」
六、威權時代的良心
惡名昭彰的釋字第 129 號解釋,在當年的釋憲檔案終於公開後,也可以看見少數幾位大法官(林紀東、黃亮)留下的、屬於威權時代的反抗與良心。
也驗證了雙城記的名言:「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