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吉卜力
關鍵字:#權力分立 #違憲審查 #功能最適 #實質妨礙理論 #釋字793
(二)#所涉國家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
黨產會 --> 行政權;法院 --> 司法權
1. #權力分立為憲法基本原則(J499)
2. #權限分配原理原則:憲法有明文依憲法;未明文則依 #功能最適理論(J613) (或學說上 #重要性理論、#形式論 等)
3. #權力核心不受侵害(#實質妨礙理論)(J391、J585、J613)與 #權力共享領域(J520)
(四)#本案涵攝
1. 系爭涉及違憲法規範之分析
2. 本案所涉國家權力之 #特徵(如本案為行政權、司法權之權限衝突) 「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反之,司法權之本質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
3. 上述權限分配原理原則與實質妨礙理論之操作(注意:#非使用限制基本權之比例原則,故原則上 #不適用審查標準) (五)結論
二、釋字第 793 號解釋理由書節錄(從原文重新檢視一遍,標題為筆者所加)
大標題:「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一)系爭涉及違憲法規範:「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決定財產權之變動」
(二)所涉國家權力
2. 本案所涉國家權力之特性 「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反之,司法權之本質,依憲法第77條規定......係針對具體個案之事實及法律爭議,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形成之客觀價值與規範,為法之適用而進行終局之判斷,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
3. 權限分配原理原則與實質妨礙理論之操作 「並不適於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立法者以黨產條例之特別立法,匡正政黨違反當時法令或不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所取得及累積財產之行為,規範由行政機關即黨產會依法主動且全面性行使職權,而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係於個案所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依據事物屬性所作合於國家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
(五)結論
「......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打完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