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10.14.22

 

圖片來源:ジョジョの奇妙な冒険

 

 

今天北高行的這個判決實在非常重要,除了 #從憲法人性尊嚴引出性別自主決定權#從資訊隱私權引出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也承認了 #後天性別的形塑可能性,非常值得大家認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全文:https://bit.ly/3F6j0pi
 
 
(一)本件所涉基本權與憲法基本原則(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依司法院大法官歷次憲法解釋見解,人性尊嚴及個人人格自由發展之維護,人格權、身體權、健康權及資訊隱私權(包括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請求權)等,均屬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國家對此等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二)基於人性尊嚴,法院承認性別自主決定權(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參照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 #性別自主權 之意旨,個人性別歸屬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認定即不許變動,仍應容許個人事後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編按:#此為北高行於本案見解所發展出獨特的基本權,值得關注) 之外在發展實踐而變更,並得 #依資訊隱私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
 
 
性別歸屬是個人人格自由發展得以完整的基礎......#個人性別的界定與登記出生時固得藉由身體外部性徵為初步認定與紀錄,但有鑑於先天性徵原本偶有難以判定情形,且即使有明確單一外部性徵之人,在逐漸成長過程中,經由生理遺傳、家庭、教育、社會、文化等 #各因素交織影響下所培育出個人對其自我性別歸屬的心理認知以及本於該認知之自主決定而對外展現的性別樣貌......不應視之為病理或悖離常態的變異現象......因此,#個人性別歸屬的身分狀態並非出生時依外部性徵即予固定不可變動,應當平衡考量法律秩序安定前提下,於個人本於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之自主性認知,並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的性別人格樣貌,且具相當持續性而得認此性別歸屬穩定,適於法律秩序予以尊重、承認時,就當認定個人透過「性別自主決定權」之外在發展實踐,已變更其性別歸屬,並得 #基於資訊隱私權所派生之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請求公務機關變更所掌有的性別紀錄。玫瑰少年令人遺憾的早逝事件,不應僅止於所觸動的社會關懷或性別平等教育法制的創設,更應是憲法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原則、保護個人性別自主決定權所當建立的憲政秩序。
 
2. #性別變更登記程序本寓有性別後天可變更性之意旨,依據資訊隱私權所生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得請求戶政機關變更而為正確登記(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三)原處分所依據之行政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違憲本院依法審判不受其拘束:

 
1. #系爭行政規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原處分所依據之......行政規則(下稱「系爭命令」)第2款規定,未經法律授權即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才得申請辦理變性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系爭行政規則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3. 關於本件系爭申請是否應予准許,因戶籍法已賦予當事人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但相關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請求權行使的要件,應由本院參照前述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人格權及性別自主決定權的意旨,於個人本於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之自主性認知,並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的性別人格樣貌,且具相當持續性而得認此性別歸屬穩定,適於法律秩序予以尊重、承認時,就應認定當事人性別歸屬已經變更,並得請求戶政機關辦理性別變更登記。
 

(四)本件原處分違法,原告系爭申請有理由:

 
本件原處分依違憲之系爭命令要求,以原告未先施行變性手術,未提出變性手術證明為理由,駁回系爭申請,於法即有違誤,應予撤銷......#本院參酌二家醫療機構由精神專科醫師進行鑑定而出具之鑑定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調查結果,原告為成年人,已有獨立自主的性別人格,其內在心理自我性別歸屬的認知,長期偏屬女性,並已依此自我決定對外展現該性別人格樣貌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人格權及性別自主決定權的意旨,應認定原告性別已由出生時依外部性徵判別之男性,變更為女性,並得依戶籍法前述規定,請求被告依系爭申請作成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之行政處分。.......#但法律適用仍應有明確的統一標準此宜由立法機關發動職權立法,賦予人民應有的權利樣貌,以廣泛落實與此相關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末以敘明。
 
二、相關連結
 
(一)司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原告江君(代稱)與被告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cp-1888-501330......

 

(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粉專貼文(本件是伴盟律師團處理的喔~)

 
(三)關鍵評論網:變更性別要求手術證明法院判「違憲」,伴侶盟:判決僅個案效力,籲內政部盡快修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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