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下午8.03.06

 

圖片來源:吉卜力

 

#東京奧運 正如火如荼進行,台灣健兒們也積極為國爭光。但我國各式 #體育協會 與選手間的體育紛爭,如贊助商、代表權等爭議,卻時有耳聞。那麼選手們如果遇到上述問題,該怎麼辦呢?我國因此於106年通過《#國民體育法》的修法。

 

一、有哪些法定的體育紛爭呢?

 
(一)《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各款之紛爭
 
1. 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2. 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其他權利義務

 

3. 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特定體育團體與第三人間 #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4. 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特定體育團體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二)《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2項之紛爭
 
特定體育團體相互間關於運動事務之爭議,或選手與特定體育團體間關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務所簽訂契約之爭議
 

二、體育紛爭該怎麼解決?

 
(一)#申訴:《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得先向該特定體育團體團體提出申訴。
 
(二)#仲裁:《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1項
 
1. 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
 
2. 仲裁申請之「期日規定」
 
依《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3條,體育仲裁之申請,應自「收受前述申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對其他爭議提起者,應自「知悉爭議起三十日內」為之,最遲「不得逾事實發生起九十日」。
 

3. 仲裁的效力: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之同一效力

 

經爭議當事人合意準用本法所定之仲裁者,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6項)

 

(三)#訴訟:《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5項

 

1. 當事人 #不服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或聲請續行訴訟者,仲裁判斷確定,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 #公私法區分: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1)林佳和老師認為,無論是「代表隊選拔」或是「內部紀律處分(如禁賽2年處分)」,皆屬於「社團自治」的範疇,原則上應推向 #私法性質(民事訴訟),但此類事件仍有一定之行政法特徵,故審判中法官仍應公私法理交錯適用。

 

(2)不過司法實務亦有不少選手主張應區分爭議類型,部分爭議(如國家代表隊選拔)國家涉入甚深,應屬於 #公法事件(行政訴訟),而有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討論。

 

三、教育部透過《#體育紛爭仲裁辦法》認可了哪些仲裁機構?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依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31條規定,認可了以下單位作為體育紛爭仲裁機構:
 
(一)#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台評會)
 
 

四、相關討論:公法爭議也能仲裁?!

 
涉及公法爭議(如促參契約、行政契約所生紛爭等)是否適用仲裁此類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在我國也是爭議頗多。
 
(一)早期實務:#否定說
 
實務上,就涉及行政處分所生之爭議,是否得合意適用仲裁程序,早期採否定說(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67號判決),而參考 #釋字第591號解釋 之意旨,亦認為仲裁程序具私法特徵。
 

(二)部分實務與學者:#肯定說

 
1. 我國仲裁法所規定之仲裁程序,文義上並未排除公權力關係所生公法上爭議。
 
2. 參照 #行政訴訟法第219條 規定關於訴訟上和解要件之解釋,機關如對於爭議標的具有處分權,應容許利用仲裁程序。
 

五、相關新聞連結:

 
(一)【 民報 / 比賽鞋行不行? 戴資穎恐遭羽協處分? 臉書訴心情吞下去! 】
 
(二)【 自由時報 / 不滿奧會、WADA疏失遭禁賽8年 林子琦:不應由我承擔】(編按:本報導即涉及禁賽處分事件公私法區分之討論)https://sports.ltn.com.tw/news/paper/1247037......
 
(三)【 風傳媒 / 東奧商務艙名單曝光了!立委爆:其中兩人曾反體協改革 】
 
(四)【 新頭殼 / 邱顯智踢爆體育協會弊案 五年詐領千萬還逼選手捐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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