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9.50.35

 

香港政府與警方指責壹傳媒以新聞機構之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導致壹傳媒公司資產遭當局凍結,旗下刊物及平台相繼倒閉…從我國憲法觀點,毫無疑問涉及了「#新聞自由」之侵害。

 

一、什麼是新聞自由?

 
憲法第11條之新聞自由,作為基本權,係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 #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故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釋字第689號解釋之意旨參照)。
 

二、誰可以主張新聞自由?

 
對於新聞自由之基本權主體,有不同意見:
 
(一)只有 #新聞媒體之機構 才可以主張,個別人民不得主張
湯德宗老師在其著作《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基於美國法 #第四權理論,認為新聞自由具有監督政府之制度本質,屬僅新聞機構得主張之「#制度性基本權」,新聞記者撰寫新聞之自由亦吸收於新聞媒體制度性基本權之新聞自由;人民個人不得主張新聞自由,故人民揭發、披露具有新聞價值之言論,是屬於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而非新聞自由。
 
(二)#新聞媒體#個別人民 皆可主張(承認公民記者也享有新聞自由)
我國大法官於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人民個人亦得主張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下之新聞自由,以監督政府、促成民主國實現。即謂 #新聞自由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 #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採訪行為
 

三、為什麼國家可以限制新聞自由?

 
(一)廣電自由之限制正當性
 
 

J364:「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

 
 

J364:「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

 
 

J678:「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之使用互相干擾、確保頻率和諧使用之效率,以維護使用電波之秩序及公共資源」

 
(二)通訊傳播自由之限制正當性
 

#防止資訊壟斷#保障多元意見表達及散布

 

J613:「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四、出版自由、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新聞自由…好亂啊!

 
(一)媒體領域的相關基本權
 

我國在媒體領域的基本權種類眾多,雖然皆以憲法第11條作為憲法依據,但仍有 #出版自由(J414、J407、J617)、#廣電自由(J364、J678)、#通訊傳播自由(J613)、新聞自由(J689)等基本權,這四者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呢?

具體來說,如今天限制 #蘋果日報 報紙之發行(對紙本媒體之限制),到底是限制了出版自由、通訊傳播自由、還是新聞自由?不給予中天新聞台換照播報新聞,又是限制了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還是新聞自由呢?
 
(二)以「#工具」進行體系化區分
 

成大的許育典老師給了我們一個體系化的看法:認為可以透過傳播資訊之媒介(工具)區分其憲法依據:

 

1. 如使用「#出版品」傳播新聞,應主張憲法第11條出版自由下的新聞自由保護法益;

 

2. 如使用「#廣播電視(電波頻率)或 #其他媒體#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播報新聞,此時新聞自由與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產生 #基本權競合,新聞目的性重於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之工具性,吸收二者保障,此時人民應主張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通訊傳播自由)下的新聞自由保護法益。

 
(三)小結
 
我國媒體領域有這麼多的基本權類型,無非是因隨著時代進步,傳播資訊的工具也隨之進步,所以基本權種類才會有不斷的演化,大家在審查這些基本權時,也別忘了一起討論 #言論自由的原理原則#雙軌雙階理論 等等喔。
 

五、相關連結:

 
(一)BBC中文網:香港《蘋果日報》停刊:這意味著什麼?
 
(二)UDN轉角國際:十二頁告別書:香港的最後一份《蘋果日報》...寫了什麼?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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