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與警方指責壹傳媒以新聞機構之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導致壹傳媒公司資產遭當局凍結,旗下刊物及平台相繼倒閉…從我國憲法觀點,毫無疑問涉及了「#新聞自由」之侵害。
一、什麼是新聞自由?
二、誰可以主張新聞自由?
三、為什麼國家可以限制新聞自由?
J364:「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
J364:「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
J678:「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之使用互相干擾、確保頻率和諧使用之效率,以維護使用電波之秩序及公共資源」
J613:「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四、出版自由、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新聞自由…好亂啊!
我國在媒體領域的基本權種類眾多,雖然皆以憲法第11條作為憲法依據,但仍有 #出版自由(J414、J407、J617)、#廣電自由(J364、J678)、#通訊傳播自由(J613)、新聞自由(J689)等基本權,這四者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呢?
成大的許育典老師給了我們一個體系化的看法:認為可以透過傳播資訊之媒介(工具)區分其憲法依據:
1. 如使用「#出版品」傳播新聞,應主張憲法第11條出版自由下的新聞自由保護法益;
2. 如使用「#廣播電視(電波頻率)或 #其他媒體(#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播報新聞,此時新聞自由與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產生 #基本權競合,新聞目的性重於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之工具性,吸收二者保障,此時人民應主張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通訊傳播自由)下的新聞自由保護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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