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下午7.58.19

 

 

基於 #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而生的 #權利失效理論 是民法、民事訴訟法上時常討論的爭點,但公法相關科目也會討論嗎?出乎意料地,在 #行政處分廢棄論#國家賠償法#土地徵收事件 的領域,我們也會討論到有無權利失效理論適用的餘地。

 

一、違法授益處分經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撤銷權時,「#不適用」權利失效之法理。

 
 
「違法授益處分是否應予撤銷,重點在於 #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及重大公益間之選擇,與該處分作成之久暫無涉,此觀諸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規定即明。至於 #處分安定性考量,則限於有權撤銷違法處分機關知悉起算2年除斥期間之規定...由立法歷程可知,我國立法者相當重視依法行政原則,#無意將撤銷權限制於處分發布時起5年內。綜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的立法歷程,該規定仍較重視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撤銷權時,除受同法第121條第1項2年除斥期間之限制外,並不適用權利失效之法理。」
 

二、國家賠償之時效抗辯、土地徵收事件,「#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採取 #肯定說 之見解:
 
(一)主張權利失效理論之三種可能
 
 

2. #因其他特別情事#導致權利之行使將致權利義務狀態顯然失衡

 

3. 權利人 #長時間不行使權利,而 #使義務人相信權利人不再行使其權利,於 #有特別情事 之綜合判斷下,本於權利失效理論,應認權利人已經不得再行使權利。

 
(二)實務見解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此5年期間之規定乃類似民法第197條第1項請求權行使期間限制之規定,故損害發生已逾5年者,縱請求權人不知受有損害或何人為賠償義務人,亦不影響時效之完成,俾使國家賠償義務早日確定…」

 

「...按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如因其行為(#不論有無過失),使債權人信賴而未及時行使權利中斷時效,俟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即與其前之行為有所矛盾;或有其他特別情事,因其權利之行使將致權義狀態顯然失衡,類此情形始得認係違反誠信原則。」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

 

「原告認為系爭土地徵收有失效事由,不僅未尋求上開民事訴訟救濟途徑解決,卻仍...領取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故縱使該補償費如原告所述確有未依規定期限發給情事,然原徵收主管機關及需用土地人,亦 #因原告之長時間未行使權利而相信原告不再行使其權利...原告此權利之行使顯有違誠信原則,本於前述權利失效之法理,應認原告此權利之行使不生行使之效力。」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3號行政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揭示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為行政法上之一般原理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固與誠實信用原則息息相關,但適用範圍上仍有不同。析言之,信賴保護只及於人民對公權力之信賴,而誠信原則則是人民與公權力機關雙方均得主張...是以,#原處分雖無違信賴保護原則惟仍應審究是否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情。」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鄭仲昕律師 的頭像
    鄭仲昕律師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by鄭仲昕律師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