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9.21.28

 

 

#特別法#立法程序與技術 的重要考點之一,為一經典的立法技術,順便藉著這次機會,在高考法制考試前,幫大家複習一下 #制定特別法的原因#條例的命名原則

 

一、「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介紹

 

為維持刑事、民事、少年、家事、行政訴訟及其他司法程序於疫情嚴重期間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兼顧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立法院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共分 #5章,計 #13條修法重點如下:

 

(一)緊急制定本條例之必要性

 

(二)本條例為 「特別法」

 

(三)#施行期間及地區,由司法院及行政院就所屬分別核定

 

(四)法庭設置等事項得採取應變處置或措施

 

(五)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

 

(六)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七)得事後補行製作筆錄

 

(八)得停止審判或程序

 

(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草案第13條)

 

二、特別法之立法技術

 

(一)特別法之 #效力#特別法優先原則

 

1. 特別法就其規範範圍之事務,有排斥普通法而為適用的效力。

普通法並非對該事務根本失其效力,僅係因適用特別法而使其效力 #隱而不現,若之後特別法遭廢止,則普通法則回復其對該事務之效力。

 

2. 法源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二)制定特別法之原因

 
 

2. 如將特別情況放入普通情況之規範,可能 #割裂整體立法精神

 

3. 某種 #特殊事件,僅在 #特定期間或特定區域有存在之必要者,若修正普通法有牽一髮動全身之虞,而使特別事物以特別處理方式為之。

 

(三)#條例 之命名原則

 

1. 特徵:#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臨時性

 

2. 條例之樣態:暫時性(如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試行設置(如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特定施行期間(如每年度的所得稅稅率條例)、特定施行區域(如在台灣省內施行之外國人投資條例)、特種人事(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簡單事物(姓名條例)、施行事項(國籍法施行條例)、補充事項(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相對於普通法之特別法(如土地法特別法的平均地權條例)、低層級機關組織(如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三、相關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436120-50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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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仲昕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