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並無 #主觀公權利,不具有當事人適格,這時候行政法院該怎麼駁回呢?就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觀察,可能為 #起訴不備要件 之「裁定駁回」,亦可能為 #法律上顯無理由 之「判決駁回」,但就實務目前看來,此種情狀駁回類型究採何者,仍無定論。
一、主張應以 #判決駁回 之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3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48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09號裁定
二、主張應以 #裁定駁回 之見解:11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5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
採甲說:以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不能補正而「裁定駁回」。
「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之行政處分者而言,至單純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等,則不包括在內。故若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之答覆即不生准駁之效力,自非行政處分;若無行政處分存在或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即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人民如對於非屬依法申請案件所為之答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其起訴即 #欠缺訴訟要件,行政法院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所規定 #不備其他要件而不能補正 以 #裁定駁回其訴。 」
(二)#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
「…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編按:故檢舉之函覆非行政處分,僅為 #觀念通知)。…檢舉人如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主管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其起訴亦不備訴訟之要件,應 #裁定駁回其訴。」
三、訴訟類型差異所導致?
惟應注意者,北高行110年度訴字第623號行政判決之訴訟類型為 #一般給付訴訟;下述10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最高99.6th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訴訟類型為 #課予義務訴訟,訴訟類型容有不同;但此兩種訴訟類型皆為 #廣義給付訴訟,是否因訴訟類型而為不同駁回方式,仍有待釐清。
四、北高行新聞稿
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372069-82675-061.html
五、什麼是主觀公權利?什麼是保護規範理論?
https://www.facebook.com/publiclaw.syndrome/posts/1103699843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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