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下午8.00.12

 

 

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並無 #主觀公權利,不具有當事人適格,這時候行政法院該怎麼駁回呢?就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觀察,可能為 #起訴不備要件 之「裁定駁回」,亦可能為 #法律上顯無理由 之「判決駁回」,但就實務目前看來,此種情狀駁回類型究採何者,仍無定論。

 

一、主張應以 #判決駁回 之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3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48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09號裁定

 
 
「原告…主張於此疫情嚴峻之際,行政訴訟不能再拘泥於公法規範及保護公共利益為主要考量,認人民可否及時接種疫苗僅是來自法律的反射利益而已,應認人民本於國家保護義務及平等保障之憲法原則,即得基於基本權衍生之主觀公權利及分享請求權,訴請國家主管機關履行義務以保障人民之生命、健康及財產等權利...故提起本件 #一般給付之訴,聲明...被告應於110年6月30日前足量進口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的疫苗(包括AZ以外的疫苗),作為110年2月公告之疫苗接種計畫之實施,給予原告及全體國民疫苗接種。」
「…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法律上依據,主管機關未購買疫苗及未為人民預防接種,人民僅是 #反射利益 受有影響而已,#難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至於原告所稱的衍生分享請求權或利益均霑請求權(編按:#衍生性給付請求權),並無得『直接』行使的給付請求權規定,無從執為本件請求的依據…故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所提一般給付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
 

二、主張應以 #裁定駁回 之見解:11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5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

 

(一)#11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5號

 

採甲說:以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不能補正而「裁定駁回」。

 

「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准駁之行政處分者而言,至單純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等,則不包括在內。故若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之答覆即不生准駁之效力,自非行政處分;若無行政處分存在或非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即不得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人民如對於非屬依法申請案件所為之答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其起訴即 #欠缺訴訟要件,行政法院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所規定 #不備其他要件而不能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

 

(二)#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

 

「…檢舉人依法檢舉事件,主管機關依該檢舉進行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編按:故檢舉之函覆非行政處分,僅為 #觀念通知)。…檢舉人如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主管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其起訴亦不備訴訟之要件,應 #裁定駁回其訴。」

 

三、訴訟類型差異所導致?

 

惟應注意者,北高行110年度訴字第623號行政判決之訴訟類型為 #一般給付訴訟;下述10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最高99.6th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訴訟類型為 #課予義務訴訟,訴訟類型容有不同;但此兩種訴訟類型皆為 #廣義給付訴訟,是否因訴訟類型而為不同駁回方式,仍有待釐清。

 

四、北高行新聞稿

 

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372069-82675-061.html

 

五、什麼是主觀公權利?什麼是保護規範理論?

 
可參考前文【 從傳統保護規範理論到(新)保護規範理論的兩種可能 】
 

https://www.facebook.com/publiclaw.syndrome/posts/110369984350528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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