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9.47.06

 

圖片來源:批踢踢實業坊(PTT論壇)

 

2012 年轟動一時的 #台鐵公共性事件#台鐵火車性派對事件),被告於窮盡救濟途徑後對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罪」聲請釋憲,認為該罪違反 #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之 #工作權#性自主權,然而卻出現在本次 #不受理決議 之中。

 

一、案件背景(節錄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囑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618 號刑事判決)

 
(一)台鐵公共性事件,係釋憲聲請人等人於 2012 年 2 月 19 日舉辦並參與一場火車性愛派對。渠等透過BBS「#花魁藝色館」,居間介紹證人 A 女(自稱 20 歲,實為 17 歲)與證人等 18 名男子為性交、猥褻行為,並向參與活動之成員收取共計新台幣 2 萬元。
 
(二)一審法院認為其 #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媒介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其於花魁 BBS 站貼文舉辦「#癡漢電車」活動,號召他人參與,而媒介女子與多名男子為性交行為,犯罪所得利益雖然不多,但其藉由網路貼文招募人員參與雜交活動,且於舉辦活動前表示歡迎參與者將所見過程貼文,事後也確有參與者如此作為,兼衡其在火車大眾運輸工具上舉辦情色活動,#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之危害,並考量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 6 月,應屬適當。
 
(三)編按:當年輿論亦有討論本案是否符合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之要件,但本案並無以此罪為起訴,併予說明。
 

二、不受理決議(#110年度憲二字第49號不受理決議)(節錄)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囑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18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 #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及性自主權,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關於「#營利」之 #文義不明確,復 #限制人民從事媒介性交易之工作#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及性自主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不受理。
(編按:本段即為司法院大法官 #不受理之例稿
 

三、相關連結:

 
(一)不受理決議連結: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rrp04/show......

 

(二)台鐵公共性事件聲明:「公平審判、停止污蔑、釋放小雨──台鐵公共性事件聲明」及相關網站(裡面有對本案聲請釋憲的討論喔!):

http://intermargins.net/....../20120305sexparty/index.html

 

(三)台鐵公共性事件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TrainPublicSex

 
(四)維基百科:台鐵公共性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E5%8F%B0%E9%90%B5%E5......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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