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9.54.33

 

關鍵字:#抵抗權#公民不服從#合憲性審查#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323佔領行政院事件#太陽花運動

 
最高法院這則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有著非常有趣、大膽的論理,結合憲法與刑法的各種理論,值得一讀再讀~
 

一、重點整理

 
(一)憲法上抵抗權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1. 抵抗權的概念: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
 
2. 抵抗權的法源:基於 #國民主權之憲政原理#民主國原則
 
3. 抵抗權的要件: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 #最後手段
 
4. 抵抗權的法律效果:得作為刑法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二)公民不服從之行為,仍可能 #類推緊急避難 規定
 
1. 公民不服從的概念: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透過喚醒與說服大眾,去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
 
2. 公民不服從的法律效果:
(1)公民不服從的行為,概念上必然會違反象徵民主多數決的法律,惟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仍應取決於個案上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2)公民不服從考量個案情狀,可能可以類推緊急避難之規定,進而阻卻違法。如本案即係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三)法院具有「#個案的合憲性審查義務
 
1. 我國對於法律的違憲審查採取「集中式」審查,即我國現制之大法官會議,或之後憲法訴訟法下的憲法法庭。
 
2. 但有論者(如我國前大法官蘇永欽教授)認為個案的法院仍然具有「分散式」的合憲性審查義務,即認法院的裁判除確認合法外,亦應確認是否合憲;以避免判決在個案上雖然認事用法無違誤,卻仍然造成判決本身違憲的結果(法律本身無違憲,但法律於個案的適用上違憲)。這也是憲法訴訟法之所以新增裁判憲法訴願之制度意旨,進而填補我國對於人民權利保護漏洞(針對判決本身的違憲審查)。
 

二、裁判原文節錄:

 
「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 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上述秩序(憲政秩序)意指,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及社會福祉的聯邦國;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即令觸犯法律規範,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藉此形成公共意見,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違法性是從法律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與從政治道德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不同。公民不服從並無法以其政治道德的正當性,即認其合法,亦不因其不具政治道德的正當性,而認其違法。多數決原則固為實現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但不應永久剝奪暫時的少數爭取成為多數的可能性。一個公民不服從行為是否實質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且公民不服從概念內建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取決於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尚難謂公民不服從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無阻卻違法可能。」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之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並應充實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對於行為人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而其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含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民生福利國原則)時,本於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性,其實質違法性、罪責之認定,應比照個人法益之緊急避難進行利益衡量,於符合存在急迫的危難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救助之意思,避難行為係出於不得已(即合於必要性及利益權衡)之要件時,基於有利行為人,而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於行為人使用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的避難手段時,類推適用避難過當之規定減免其刑責,以彌補法定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之不足。」

 

三、判決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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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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