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下午8.06.02
 

圖片來源:郭婞淳臉書

 

究竟是否構成性騷擾,得從被害人感受出發之 #主觀標準 及綜合相關因素之 #客觀標準 進行法律上分析。

但無論是學說或是我國實務見解 #原則上以主觀標準進行主要認定 ,故身為當事人的 #郭婞淳 既然已經澄清,相關風波也應逐漸平息。
 

一、#性騷擾 判斷標準(#性騷擾防治法 有關 #行政罰 之討論)

 
雖然前文(#可參下述第二段)已有詳細介紹,但筆者在這還是幫大家簡單整理相關概念的意涵。
 
(一)主觀標準:#合理被害人標準(reasonable victims)
 

著重於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而非以行為人之侵犯意圖判定。

 

(二)主觀標準:#合理個人標準(reasonable persons)

 
在特定之相同情況及環境,以不分性別之一般人所具有的主觀反應,進行判斷。
 

(三)客觀標準(#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四)實務見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7號行政判決

 
主觀標準 #以合理被害人標準為主#合理個人標準為輔;並應以客觀標準(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進行 #綜合判斷
 

二、如果對 #性騷擾認定標準 以及判斷性騷擾成立與否之 #專家委員會 是否享有 #判斷餘地 等爭議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前文:

 
【 行政法 / 性騷擾誰說了算?談性騷擾的標準與判斷餘地爭議】:https://reurl.cc/KrQeDp
 

三、補充說明:美國部分司法實務所採之主觀標準「#合理女性標準」(以被害人之女性觀點作為判斷標準)

 
美國部分學者認為,女性通常是性攻擊及強暴事件之被害人。 #合理個人標準雖不具性別色彩 (sex-blind),在表面亦屬 #性屬中立(gender-neutral),但 #本質上卻是以男性觀點 為主導之見解。
這種以主流(在美國是指白種男性)立場為出發點之看法,通常很少會將少數團體成員(包括婦女)之觀點列入考量,從而,它會很巧妙隱藏男性偏頗之看法。
反之,#以女性視角構築之合理女性標準,能賦予女性權力,讓其本身來決定何種行為構成性騷擾之傷害。同時藉由公權力之直接介入,來對男性在工作場所原本即已享有之特權及權威加以挑戰。
 

四、相關連結

 
(一)#郭婞淳貼文 連結:
 
(二)新聞連結:
【 UDN | 舉重/女神澄清教練熊抱動作非性騷 郭婞淳:當下是想鬧他】
 
【 ETtoday | 郭婞淳澄清也無法滅火!律師揪教練「賽後1幕」:怎麼看都像藉機 】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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