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10.01.35

 

圖片來源:螢火蟲之墓(電影)

 

關鍵字:#宗教自由#中立原則#寬容原則#政教分離#J490#J573

 
今年春轉夏之際,台灣缺水旱事憑傳,三月初由台中市長盧秀燕及由台中農田水利會改制成的農田水利署台中管理處,依過去傳統,請大甲鎮瀾宮協辦祈雨儀式;台南市長黃偉哲也於四月前往安定保安宮上香祈雨;高雄市長陳其邁甚至擔任關帝廟祈雨法會的主祭官,遵循古禮跪讀祈雨祭文…...但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一、什麼是宗教自由?

 
(一)什麼是宗教自由
 
憲法第 13 條明文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又參釋字第 490 號解釋,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二)內在的 #信仰自由 --> 受絕對保障!

 

J490:「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

 

(三)外在的 #宗教行為自由#宗教結社自由 --> 受相對保障

 

J490:「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二、國家對宗教的態度要有原則?

 
 
釋字第 490 號解釋論及「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又憲法第 7 條亦有明文「中華民國無分...宗教...一律平等」,即宗教平等條款。
基於上述兩者,雖 #我國憲法並未明定政教分離,但國家仍應與宗教保持相當的距離,進而釋憲實務上有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之內容之誡命。
 

(二)#宗教寬容原則(禁止對宗教之不當負擔)

 
1. #歧視性負擔:國家不得歧視特定宗教或任何宗教
以釋字第573號解釋為例,監督寺廟條例僅針對佛教與道教之廟宇進行管理,「對其他宗教未為相同之限制,即與憲法第 13 條及第 7 條所定之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有所不符。」,惟大法官似乎並無處理如果國家僅對「宗教團體」課予沉重負擔,而不對「非宗教團體」課予繁重的義務,則有可能構成對任何宗教有歧視之嫌。
 

2. #非歧視性負擔:國家不得歧視任何宗教(形式上並無歧視目的之法規範,但對宗教發生負擔)

表面上「宗教中立」的法律,是否有可能也侵犯了狹義宗教自由?或受法律限制之信眾得否主張豁免於該「宗教中立」法律之限制?有論者提出此問題相當於言論自由中對「#非內容限制」之審查。

釋字第 490 號解釋以「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認為兵役法之規定並無侵害耶和華見證人之信仰,惟此可能涉及 #間接歧視、或 #事實上歧視之問題,形同將耶和華見證人對不持槍之信仰自由剝奪至零,但容許宗教活動豁免於中立性之法規範,是否形同賦予違法之特權?參上述釋字之意旨,似乎只要立法目的非出於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就不涉及宗教自由之問題。

 

三、結論

 
我們從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等,可以知道國家對宗教有中立原則及平等原則,我國憲法雖然並未明文政教分離規定,但國家仍應與宗教保持相當的距離。所以下次舉辦祈雨儀式前,是否還要請宮廟或是地方宗教團體協辦,或許還是請代表國家的各個行政機關想看看這樣是否適當。
至於部分人以傳統文化、地方風俗來詮釋這樣的祈雨活動,是否有道理?這或許可以在下次與大家聊聊~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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