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下午8.12.32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行政機關得職權廢止處分的 #2年除斥期間,具有維持法安定性之制度功能。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院似乎認為有 #個案排除適用 的可能性?

 
一、除斥期間的 #起算點
 
我國傳統在討論行政程序法有關 #行政處分廢棄論 的除斥期間規定,多半聚焦在除斥期間的起算點。
 
(一)職權撤銷處分:實務採「#主觀說」見解,即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
 
以機關職權撤銷處分觀之,可以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之意旨,應自「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
 
(二)職權廢止處分:採「#客觀要件」之立法設計,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各款廢止事由定起算時點。
 
如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法規允許廢止」,係指法律規定授權原處分機關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得廢止授益處分,故原處分機關廢止權除斥期間之起算,應由「#法律構成要件該當時」起算。
 
二、職權廢止處分的客觀要件好硬!
 
從上述我們可以發現,職權廢止處分的除斥期間規定採取「客觀要件」的立法模式,將導致機關得廢止的期間被 #嚴格限縮
故如遇到個案的處分相對人,事後嚴重違反公共利益的情形(如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等),只要2年除斥期間屆至,這時候機關是否就無能為力,只能放任處分相對人破壞公共利益?
 
三、有點凹!來看看行政法院怎麼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的適用。
 
(一)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566號判決):個案如有高度道德風險,則不受行政程序法第124條「2年除斥期間」之拘束。
 
1. 本案爭點
 
滿足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法規允許廢止」之要件時,得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24條「2年除斥期間」之拘束?
 

2. 本案判決

本案判決認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至第127條之「#行政處分廢止法制」,主要在處理「因情事變更對合法處分規制效力所帶來合法性或合目的性衝擊」,僅防範及處理「#低度道德風險」。

 
(1)什麼是 #道德風險
 
參本案判決,「道德風險」一詞與「道德」並無太大關係,而是描述一客觀之人類共通經驗:即「當特定主體之法律或實證地位有所改變時,常會帶來誘因機制之改變,使給予該特定主體法律或實證地位之施者原本期待產生『施者與受者雙贏』之期待效應落空。」
 
(2)個案如有高度道德風險,機關則得排除2年除斥期間的拘束。
 
正因我國行政處分廢止法制僅處理「低度道德風險」,故如個案上,處分相對人的行為造成「#高度道德風險」或是「#處於低度道德風險規範視野之邊緣」,則得 #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24條2年除斥期間的適用
本案判決即有提及:「若情事變更所導致之違反規範狀態衝擊,沒有固定下來,仍在延續中,並持續影響公益及第三人權利時,2年除斥期間之適用即非妥適。」
 

(二)判決觀察

 
我們可以發現,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566號判決採取的是 #解構 法律制度的方法論,說理上頗具新意。但到底如何判斷「道德風險」的高低?以及如何得出現行法僅採取防範「低度道德風險」之結論?確實有標準模糊不清及說理不足的缺點。
 
四、學說見解
 
(一)有學者認為,雖然前述判決係基於防止重大公益危害之考量,原則上得贊同其判決方向。但「低度道德風險」概念判斷誠屬不易;仍可考慮殊途同歸的其他論述模式。
 
(二)亦有學者提出以特別法規之「#規範封閉性」作為判斷標準。
 
1. 參考德國聯邦行政法院的判決見解,從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1「法規允許廢止」觀之,得以特別法規的「規範封閉性」作為判斷標準:即謂於特定要件滿足下,特別法規即具有「規範封閉性」,得例外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24條2年除斥期間的適用。
 
(1)要件一:立法技術上採取 #羈束性強制規定
 
於特別法規下,客觀之文義判斷上,涉及機關應採取廢止之「#羈束處分」。即立法者採取羈束性強制規範。
 
(2)要件二:立法者有採取「#第三人權益或公益優先」之立法價值判斷。
 
於特別法規下,可清楚知悉立法者之主觀意圖,相較於處分授益人之私益,反而採取優先防止公益危害或是保護第三人權益的立場。
 
2. 「規範封閉性」之外:#利益衡量 觀點。
 
除了「規範封閉性」之討論外,學者亦有提及如個案上基於 #合義務裁量 之利益衡量,已不得不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除斥期間規定,則應有基於 #個案正義 容許排除適用之可能性,以維護重大公益或第三人之權益。
 
五、相關連結
 
(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566號判決原文連結
 
(二)#台灣法律人 電子書平台
(編按:政大的詹鎮榮教授於第二期的台灣法律人即有對此判決做出精彩解析喔!)
 

(三)另對於職權撤銷及權利失效理論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前文:【 行政法 / 實務真會玩!權利失效理論尬公法...蹦出新滋味?!】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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