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立法程序#權力分立#釋字175#釋字3#五權分治彼此相維

 
立法機關所討論的議案,可能有多種來源,包含行政權、立法委員、司考監三院等,甚或是人民請願後由立法院代之提出者。
 

一、行政權

 
(一)行政院及其下各部會依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前段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制憲者及立法者皆有將立法提案權賦予行政權。
其意義在於,基於立法之複雜性和專門技術性,如僅讓立法委員得主動提出法律案,立法之機能將大為減損。
 
(二)總統?
總統依憲法第 38 條有權向立法院提出「#戒嚴案」。然而其他議案因法無明文,依 #慣例由行政院代為提出
 

二、立法權

 
(一)立法委員
 
1. 法律案
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立法委員享有法律之提案權。
 
2. 其他議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3 項,立法委員得提出之其他議案;復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第 1 項後段及第 2 項規定,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 #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3. 憲法修正案
依照憲法第 174 條第 2 款規定,憲法之修改,得由立法院立法委員 #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 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二)立法院中之 #委員會
 
1. 我國立法院之委員會有無提案權,法無明文規定,且根據立法先例,立法院會議得決定交委員會起草行政命令或聲明,但不得決定交委員會起草法律。
 

2. 再者,立法院曾在 89 年創下先例,認定委員會無提案權,非經院會交付其審查之議案所作出決議得向院會提出外,其餘不得自行向院會提出。

 
(三)人民 #請願
人民請願而送入立法院審議之法律案,雖看似是由人民所提出的法律提案,惟仍應經立法院內部委員會之篩選而決定是否提出,故實務上認定 #享有立法提案權的為立法院#而非人民
 

三、考試院

 
依照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此亦係考試院為 #實質上行政權 之特性,故憲法有所明文其立法提案權。
 

四、監察院

 
憲法並無明文監察院有無立法提案權。
#釋字第3號解釋 闡明參考考試院的提案權規定,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五、司法院

 

我國憲法亦無明文司法院有無立法提案權,故大法官為了平衡五權之權力,亦於 #釋字第175號解釋,認為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六、需特別注意者係,司考監三權所得提出之議案,僅為「#與其組織所掌職權相關之法律案」而已,尚不及其他議案。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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