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 2021-10-03 上午10.28.24

 

圖片來源:吉卜力

關鍵字:#權力分立 #違憲審查 #功能最適 #實質妨礙理論 #釋字793

 
釋字第 793 號解釋的轉型正義?這個我們下次來聊,先來聊聊別的。釋字第 793 號解釋除了轉型正義外,有趣的是,大法官們似乎創設了一套屬於 #中央水平權力分立 的違憲審查模板。
 
一、大法官於本號解釋 #權力分立違憲審查之步驟
 
(一)系爭涉及違憲法規範(黨產會以聽證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相關規定)
 

(二)#所涉國家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

 

黨產會 --> 行政權;法院 --> 司法權

 

(三)#權力分立概述#權力分立原理原則

 

1. #權力分立為憲法基本原則(J499)

 

2. #權限分配原理原則:憲法有明文依憲法;未明文則依 #功能最適理論(J613) (或學說上 #重要性理論#形式論 等)

 

3. #權力核心不受侵害#實質妨礙理論)(J391、J585、J613)與 #權力共享領域(J520)

 

(四)#本案涵攝

 

1. 系爭涉及違憲法規範之分析

 

2. 本案所涉國家權力之 #特徵(如本案為行政權、司法權之權限衝突) 「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反之,司法權之本質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

 

3. 上述權限分配原理原則與實質妨礙理論之操作(注意:#非使用限制基本權之比例原則,故原則上 #不適用審查標準) (五)結論

 

二、釋字第 793 號解釋理由書節錄(從原文重新檢視一遍,標題為筆者所加)

 

大標題:「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一)系爭涉及違憲法規範:「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決定財產權之變動」

 

(二)所涉國家權力

「黨產會(編按:行政權)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編按:司法權)以司法程序......既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語。」 .
 
、(三)權力分立概述與原理原則
 
1. 權力分立為憲法基本原則 「......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亦在於權力之制衡,以避免因權力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2. 權限分配原理原則: 「關於權力之區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力之歸屬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
 
3. 權力核心不受侵害理論(實質妨礙理論)與權力共享領域 「至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力制衡之要求。」
 
(四)本案涵攝
 
1. 系爭涉及違憲法規範之分析 「系爭規定一......系爭規定二......系爭規定三......上述規定為黨產條例關於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調查及就個案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暨就其中依黨產條例第 6 條及系爭規定二所為處分應透過聽證程序以強化決定程序公開、透明之規範。」
 

2. 本案所涉國家權力之特性 「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反之,司法權之本質,依憲法第77條規定......係針對具體個案之事實及法律爭議,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形成之客觀價值與規範,為法之適用而進行終局之判斷,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

 

3. 權限分配原理原則與實質妨礙理論之操作 「並不適於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公平競爭之事務。立法者以黨產條例之特別立法,匡正政黨違反當時法令或不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所取得及累積財產之行為,規範由行政機關即黨產會依法主動且全面性行使職權,而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係於個案所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依據事物屬性所作合於國家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

 

(五)結論

 

「......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打完收工!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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